(2018)琼01破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无异议债权)

(2018)琼01破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无异议债权)

公开时间:2021-12-12 公 开 人: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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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6号之四

 

201826日,本院根据刘源的申请,裁定受理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本院依法指定管理人负责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张爱仙等人申报了债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对无法当庭确认的,管理人与各债权人继续进行对账、核证。管理人经审查,501位债权人申报的516笔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240926805.91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为197439152.83元等【详见《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一)》】,管理人并将上述债权数额记入其编制的债权表。债务人及501位债权人对《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一)》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一)》记载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张爱仙等人的债权总额,具体以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报送的《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一)》记载的内容为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廖 端 明

审 判 员  杜    

审 判 员  彭 妍 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附:《海口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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