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远县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门壹号”项目恢复施工事项表决结果通报

关于宁远县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门壹号”项目恢复施工事项表决结果通报

公开时间:2022-09-19 公 开 人:宁远县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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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远县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门壹号”项目恢复施工事项表决结果通报

 

因宁远县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管理人依法提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非现场表决的方式,就“东门壹号”项目恢复施工事项进行表决。本管理人于2022年8月25日上午10时0分至2022年8月26日中午12时0分,依法组织债权人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截止至2022年8月26日中午12时0分,宁远县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表决资格的债权人共133人(代表148份债权),代表临时债权总额546 227 375.22元。其中参与投票的债权人共80人(代表92份债权,其中2人远程投票),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共76人(代表87份债权,其中1人远程投票),代表临时债权额466 862 269.13元;投反对票的债权人共4人(代表5份债权,其中1人远程投票),代表临时债权额983 563.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经统计,就本次表决事项,投赞成票的债权人(76人)占参与投票债权人(80人)的95%;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临时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5.47%,本次表决事项通过。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远县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表决方式通过下述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恢复宁远县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门壹号”项目施工建设;因继续施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法列入破产费用。

前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由本管理人负责执行。若债权人认为前述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特此通报。

 

 

宁远县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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