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陆陆(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广州市从化江埔怡均宏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情况的报告

华鑫陆陆(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广州市从化江埔怡均宏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情况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3-09-22 公 开 人:华鑫陆陆(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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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陆陆(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广州市从化江埔怡均宏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情况的报告

 

华鑫陆陆(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陆浩华,股东胡键鑫、李志明:

2023年8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破申4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鑫陆陆(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3)粤01破289号】,并指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为华鑫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2023年9月19日收到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关于华鑫公司、广州华旭同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从化江埔怡均宏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7民初3827号】(下称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鑫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从化江埔怡均宏商行支付货款859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387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华旭同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华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从化江埔怡均宏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3 元,减半收取为1261.5 元,由原告广州市从化江埔怡均宏商行负担227.4 元,由被告华鑫公司、广州华旭同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4.1 元。

经管理人向华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陆浩华询问案件具体细节,其对上述判决中的货款无异议。根据开展接管、调查工作的情况,管理人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相反证据。

综合考虑诉讼风险、成本等原因,管理人拟作出不再对本案进行上诉的决定。如对决定有异议的(即认为在本案中,管理人应当上诉的),请于2023年9月28日10:00前与管理人联系(联系方式附后),并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资料。

需注意: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本案上诉,将产生案件受理费等费用。该费用需由提出异议人员进行垫付,具体费用金额以法院出具的文件为准。

逾期未收到相关证据及垫付费用,则默认同意本案不提起上诉。

特此

华鑫陆陆(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922

 

 

管理人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2-07A室

联系人:华鑫陆陆(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电话:15013397404

邮政编码:510613

E-mail:dsglr@dsmail.cn

 


附件

(2023)粤0117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简易程序(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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