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灯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关于要求配合接管工作、核查移交资料暨释明责任的通知书

广州珠江灯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关于要求配合接管工作、核查移交资料暨释明责任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3-04-04 公 开 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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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灯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关于要求配合接管工作核查移交资料释明责任的通知书

2023年3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清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珠江经济集团公司申请广州珠江灯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粤01强清27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州珠江灯具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人为芮媛媛。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组需对广州珠江灯具有限公司(下称珠江灯具公司”)进行全面接管。清算组现将有关事项珠江灯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通知如下:

一、请贵方收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清算组交付珠江灯具公司的如下文件、资料、物件:

1、珠江灯具公司的全部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专利证书等权利凭证、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

2、珠江灯具公司的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3、珠江灯具公司的全部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审计报告、全部会计凭证等);

4、珠江灯具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不动产权利登记证等);

5、珠江灯具公司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明细;

6、珠江灯具公司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明细;

7、珠江灯具公司与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8、珠江灯具公司的债权清册;

9、珠江灯具公司的债务清册;

10、珠江灯具公司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11、珠江灯具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请立即停止珠江灯具公司的经营行为并停止清偿珠江灯具公司的债务。

三、请立即配合清算组的接管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如实回答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如贵方不配合履行上述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9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贵方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州珠江灯具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月四

 

附: 清算组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叶文孝曾林妍

联系电话:155213022181560221474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60层

 

附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9条:“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的规定,判定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来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清算组员和其他经营清算组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清算组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清算组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清算组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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