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11-15 公 开 人:河南巳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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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破7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巳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东风路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 2 号楼2单元16层3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ULGY14。

法定代表人:张卫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3年6月9日,宋永康以河南巳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巳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巳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2)豫0191执11218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巳通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2023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23)豫01破申3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宋永康对巳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8月25日指定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巳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巳通公司以2023年11月6日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巳通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97.75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梁颀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50%;股东谢洪波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50%。经营范围为汽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本院认为,巳通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巳通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河南巳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宋永康等三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二、终结河南巳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邢彦堂

审 判 员 刘颖超

审 判 员 刘贺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庆

附:《河南巳通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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