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3-06-05 公 开 人: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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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

经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4日依法作出(2022)桂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37指定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4月20日,管理人通过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南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银河集团债权人在2023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银河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8号)三楼会议室召开,银河集团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7月17日前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及管理人于2023年5月30日发布《延长债权申报公告》,延长债权申报期限至2023年7月17日。未在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仍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须在申报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参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含)的,单笔收取费用范围为200元至500元;标的额在1万至10万元(含)的,单笔收取费用500元至1500元;标的额在10万至20万元(含)的,单笔收取费用范围为1500元至2500元;标的额在20万元至50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收取费用范围为 2500至25000元;标的额在500万及以上的,单笔收费6万元。

债权申报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通达东路1号高铁时代广场9层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联系人:周律师、戴律师,联系电话:19968169507、19968169532。

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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