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的 意见征询公告

关于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的 意见征询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28 公 开 人:北京建隆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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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债权人、股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08日裁定受理北京建隆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建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1013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建隆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经清算组调查,建隆公司部分股东尚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清算组已向未完成实缴的股东发函要求其补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截止本《意见征询公告》发出之日,尚未有股东进行补缴。现清算组就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向各股东征询意见。

一、建隆公司各股东认缴及实缴的注册资本金

根据清算组调查,建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00万元,已实缴金额为669万。部分股东在收到要求补缴注册资本金的通知书后,向清算组对其认缴的股份及实缴的金额提出异议,经清算组核实,根据建隆公司年检报告、(2007)高民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及各股东提供的在2009)一中执字第01133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收据等认定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及实缴金额如下:

1、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缴270万元,已实缴270万元;

2、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认缴750万元,未实缴;

3、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认缴120万元,已实缴120万元;

4、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认缴120万元,已实缴99万元;

5、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认缴120万元,已实缴99万元;

6、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缴120万元,已实缴80万元。

另外,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实业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自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建隆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二、关于各债权人及股东就是否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追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的意见征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有权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请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832万元,需预缴案件受理费70040元(以法院最终确定的案件受理费金额为准)。清算组未接收到建隆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已查询到的建隆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案件受理费。鉴于此,若债权人或各股东有意愿垫付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联系清算组

若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或股东均未联系清算组愿意垫付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或在上述期限内有债权人或股东表示同意垫付,但在清算组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则清算组不再追缴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

特此公告。

 

北京建隆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清算组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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