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议价处置的公告

关于对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议价处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12 公 开 人: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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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关于对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盐国用(2008)字第06185号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残值

进行议价处置的公告

 

因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1年8月18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毛俊连、陈天群、朱啟兰、李兴俊、罗开秀对红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1月2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6破申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12月9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623破2-1号《决定书》,指定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担任红原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3月6日,盐津县自然资源局以红原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相关费用为由,向红原公司下达《盐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盐国用〔2008〕字第06185号)。

根据红原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红原公司盐国用(2008)字第06185号土地使用权由盐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收回,不再对《盐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其残值后按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处置。

现管理人已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了红原公司位于盐津县柿子镇三河村下坝社厂区内的建构筑物残值,评估价值为55.83万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建筑面积m2

1

主体厂房 1#炉、2#炉)(含炉体炉罩)

框架结构

2005/10/1

4927.47

2

原材料、成品库房

钢结构

2005/10/1

3585.6

3

机修房

砖混结构

2006/12/1

113.3

4

主产房 3#炉、4#炉)(含炉体炉罩)

框架结构

2006/12/1

4677.76

5

成品库

钢结构

2006/12/1

2174.4

6

原料库房(技改扩建部分)

钢结构

2011/11/1

2394

7

原料车间(技改扩建部分)

钢结构

2011/11/1

1134

8

零星库房(技改扩建部分)

钢结构

2011/11/1

418.71

9

原料配电室

砖混结构

2011/11/1

100.72

10

电炉除尘配电室

砖混结构

2011/11/1

58.89

11

电极糊库房

钢结构

2011/11/1

294

12

主控室

砖混结构

2011/11/1

88.62

13

罗茨风机房

砖混结构

2011/11/1

20.16

14

车间厕所

砖混结构

2011/11/1

35.19

15

110变电站集控室

砖混结构

2011/11/1

52.37

16

循环水池配电室

砖混结构

2011/11/1

145.1

17

水泵房

砖混结构

2011/11/1

34.4

18

地磅房

砖混结构

2011/11/1

38.36

19

空压站及段配电室

砖混结构

2011/11/1

262.38

20

检修车间

砖混结构

2012/3/1

81.9

21

炉台

砖混

2005年1月

221.22

22

循环水系统

 

2005年1月

3,600.00

23

下水管道

钢混400*20

2005年1月

1,200.00

24

围墙

砼混

2006年12月

175.00

25

石灰储仓

密封式方桶石灰储

2007年4月

100.00

26

除尘工序设备基础

钢混

2011年11月

103.44

27

电炉设备基础

钢混

2011年11月

125.30

28

110变电站电缆沟

钢混

2011年11月

286.07

29

110变电站设备基础

钢混

2011年11月

165.83

30

循环水池

钢混

2011年11月

1,012.00

31

地磅秤基础

钢混

2011年11月

128.00

32

除尘器框架

砼混

2006年12月

60.00

33

环保风机砼墩

砼混

2006年12月

167.15

34

石灰仓

砼混

2006年12月

30.00

上述建构筑物均无产权证,机器设备拆除之后,该部分建构筑物大多已无实际使用价值,且因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购买之后也无法继续使用,只能限期拆除。

鉴于该部分资产此前已经多次流拍,且须限期拆除,管理人根据《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议价处置,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议价函(详见附件)。

请有意向的竞买人于2025年6月18日上午9:30分到盐津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参与议价,现场提交议价函及身份证明文件,管理人将选取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作为议价成交人。

特别说明:

1.管理人不组织对议价标的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现场踏勘的竞买人请联系管理人后自行前往。

2.竞买人应对议价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所有议价标的均以现状进行交付,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踏勘,任何竞买人未进行现场踏勘参与议价的视为对议价竞买标的现状的认可和接受,不得以未现场踏勘为由对议价过程和议价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3.因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议价成交人须限期拆除建构筑物,具体拆除时间应在议价函中明确,最长不得超过25日,超过报价无效。拆除成本议价人自行承担,拆除过程中若造成自身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议价成交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评估价供参考,管理人不保证议价人竞买后的任何收益,议价报价可高于或者低于评估价,一旦成交,议价成交人需在成交后两日内先行支付全部价款,价款支付后管理人按现状移交建构筑物。

管理人联系电话:18869588297


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5年6月12日

 

 

附:《议价函》

 

 

 

 

 

 

 

 

 

 

 

议价函

 

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议价人名称)确认参加贵方组织的对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盐国用(2008)字第06185号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议价处置的程序,我方已对议价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自愿承担投资风险,我方竞买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残值的报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一旦我方报价被贵方确认成交的,我方保证在两日内先行支付全部价款,并在贵方按现状移交建构筑物后     日内拆除建构筑物,拆除成本由我方自行承担,拆除过程中若造成自身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我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我方逾期未付成交价款的,贵方有权单方取消交易,我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若逾期拆除的,我方承担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

本议价函不可撤销,一经递交贵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议价人(签字或盖章):                

            

2025年  月  日


附件

议价公告(盖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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