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移交财产等义务告知书

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移交财产等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1-02-01 公 开 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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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6号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义务

告知书

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具体为熊彪、张水根、郭登隆、邓梓璐、徐长红、陈淑明、蒋玲玲等):

    根据厦门振银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815日裁定受理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即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120日作出(2021)闽026号决定书,指定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为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现因无法联系你们,故将有关事项公告告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前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二、你们至迟应于2021216日前到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2楼;联系人:余丽梅,联系电话:17759227469)接受财产和业务等情况的询问,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三、你们至迟应于2021216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等相关材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1330930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94号厦门破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你们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特此告知

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选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债务人义务告知书.jpg 下载
厦门中院通知书.pdf 下载
破产受理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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