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汇景嘉信置业有限公司通知书-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东莞市汇景嘉信置业有限公司通知书-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公开时间:2024-12-25 公 开 人:东莞市汇景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77次
  • 打印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19破248之一

东莞市汇景嘉信置业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中煤江南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汇景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19日指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为东莞市汇景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必须准时出席

特此通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十九日


附件

【汇景嘉信】通知书-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