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3-09-26 公 开 人: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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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915日上午10时通过网络会议方式正式召开。会上,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经全体参会债权人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决议情况

本次会议就《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债权人户数共计931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70.05%,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临时表决额为5,576,012,848.3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临时表决总额的88.54%。该表决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获得通过。

二、对《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决议情况

本次会议就《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债权人户数共计922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69.38%,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临时表决额为3,186,599,934.9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临时表决总额的50.6%。该表决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会议决议通知各债权人。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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