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人终结执行职务的报告

关于管理人终结执行职务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3-03 公 开 人:太和县金铭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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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金铭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管理人终结执行职务的报告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31218日,贵院作出(2023)皖1222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太和县金铭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铭公司)破产、终结金铭公司破产程序。现管理人职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

截至报告日,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核、法院裁定确认,金铭公司债权总额共计10,788,799.62元(其中,税款优先债权1,734,456.10元,普通债权9,054,343.52元)。金铭公司名下仅有银行存款18589.38元,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无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本次可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0元,具体分配明细如下:

1、税款优先债权1,734,456.10元,实际清偿0元,清偿率0.00%

2、普通债权9,054,343.52元,实际清偿0元,清偿率0.00%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务执行情况

管理人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太和县税务局申请注销金铭公司的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太和县税务局于2024112日出具太和税税企清[2024]835号《清税证明》。管理人前往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金铭公司的工商登记,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4日出具(阜)登字[2024]17580号《登记通知书》。管理人于20241112日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撤销了金铭公司管理人临时账户(账号:1311045039200377822)。

三、衍生诉讼情况

第一次债权会议后,管理人根据会上表决通过的方案,提起追收股东未缴出资纠纷之诉。该案于202436日立案,案号为(2024)皖1222民初2159号。因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诉讼费,法院于2024828日作出(2024)皖1222民初215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诉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

特此报告。

太和县金铭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太和税税企清[2024]835号《清税证明》复印件

      2、(阜)登字[2024]17580号《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管理人临时银行账户撤销回执

 


附件

金铭服饰_关于管理人终结执行职务的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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