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关于汶川川能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 债权表(第一批)债权的裁定书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关于汶川川能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 债权表(第一批)债权的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19 公 开 人:汶川川能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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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2024)川 3221 破 4 号

2024 年 8 月 8 日,本院根据成都城轩筑地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成都城轩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汶 川川能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2025 年 3 月 11 日,汶川川能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汶川川能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 债权表(第一批)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本次无异议债权表(第一批)记载了 34 户债权人共计 36 笔债权,申报金额共计 37369159.26 元,审核确定金额共计 36236258.88 元。经管理人审查认为债权成立,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上述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债权人对于四川珂涵社会风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等 34 户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汶川川能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

下:

 

确定四川珂涵社会风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等 34 户债权

人的债权成立(详见无异议债权表第一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薛宗勇

      

二〇二五年月二十

 

    陈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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