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1023破28号公告

(2025)苏1023破28号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06 公 开 人: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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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102328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根据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63日裁定受理了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64日指定扬州苏中兴企业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76日前,向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国际大厦603室;联系人:王妍;联系电话:13952758637;邮编:225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定于202578日下午1630分在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职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梁氏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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