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书

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10-31 公 开 人: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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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通知书

(2024)营上坪破管字第10

刘灿斌、王荣军、廖素杰、廖奇敏、张捷敏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金生的申请,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闽08破申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营上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闽08破申2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2024)闽0802破72号决定书,指定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营上坪公司股东(含原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调查。

一、通过调取营上坪公司成立至今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存的所有原始档案(下称工商内档)查得营上坪公司股东及出资变化情况如下:

2015年5月22日,营上坪公司由廖素杰、廖奇敏发起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廖素杰以货币出资60万元(出资比例60%),廖奇敏以货币出资40万元(出资比例40%),出资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前。

2017年9月15日,营上坪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营上坪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分别由廖素杰认缴出资540万元、廖奇敏认缴出资36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5月21日前。

2024年2月8日,廖奇敏将其持有的营上坪公司的10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1%)以1元对价转让给刘灿斌,将其持有的营上坪公司的390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39%)以1元对价转让给张捷敏。廖素杰将其持有的营上坪公司的600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60%)以1元对价转让给张捷敏。转让完成后,刘灿斌、张捷敏成为营上坪公司股东,廖素杰、廖奇敏不再持有营上坪公司股权。

2024年6月1日,张捷敏将其持有的营上坪公司的990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99%)以1元对价转让给王荣军。转让完成后,王荣军成为营上坪公司股东,张捷敏不再持有营上坪公司股权。出资时间修改为2029年7月1日前。此次转让完成至今,营上坪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1

王荣军

货币

990

99%

2029年07月01日前

2

刘灿

货币

10

1%

2029年07月01日前

合计

1000

100%

 

二、营上坪公司股东(含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情况

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营上坪公司账簿、会计凭证、文书等资料。仅能通过查阅营上坪公司的工商内档、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实,但未见营上坪公司股东(含原股东)缴纳注册资本的证据。

三、管理人初步调查结论

鉴于营上坪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管理人在审查营上坪公司财务状况及股东出资情况时,初步判断股东王荣军、刘灿斌可能存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王荣军、刘灿斌应当缴纳其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管理人通知贵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廖素杰、廖奇敏、张捷敏作为已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原股东,对受让股东未如期缴纳的出资应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营上坪公司的工商内档及公司章程,管理人对营上坪公司各股东(含原股东)应履行的出资义务确认如下:

1. 股东王荣军认缴出资额99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990万元未实缴;

2. 股东刘灿斌认缴出资额1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10万元未实缴;

3. 原股东张捷敏对其转让给王荣军的未实缴出资99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4. 原股东廖奇敏对其转让给刘灿斌的未实缴出资1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对其转让给张捷敏的未实缴出资39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5. 原股东廖素杰对其转让给张捷敏的未实缴出资60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如对管理人的上述调查结论及通知内容持有异议,贵方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如贵方逾期未履行相应出资义务,亦未向管理人提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材料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贵方承担。

特此通知。

 

 

 

                 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 


附:

1、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

   号:1410 0101 3990 0148 611

3、管理人联系方式:

人:林律师           联系电话:15960898600

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9号建发玺院西区9-1别墅

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


附件

营上坪丨破管10号 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 2024103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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