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认可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认可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2-08 公 开 人: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14次
  • 打印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 0583 破 162 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 年 11 月 19 日,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其制作的《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截至 2025 年 7 月 7 日,管理人将拟定的《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 1 家,投赞成票 1 家,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比例 100%,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9.85%,表决结果为通过。在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未收到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异议和诉讼通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本案中,管理人提请认可的《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了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苏军伟

二O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山法院”)于202458日作出(2025)苏0583破申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诚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58日作出(2025)苏 0583 155 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昆山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管理人职责。为切实保障众智诚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众智诚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制定本财产分配方案,现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分配原则

本次财产分配遵循公平合法的分配原则。

二、分配方式

采用以货币形式一次分配的方式。管理人提存的分配资金以及此后管理人追回或发现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根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进行再次分配。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及财产总额情况

(一)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

     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协助法院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并依职权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

截至2025622日,管理人共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1家债权申报资料,申报债权总金额为50.00申报债权为税务部门的罚没收入50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并编制了《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截至2025622日,管理人审查认定了1家债权,债权金额合计50.00元,认定普通债权

另外,经管理人调查公示的职工债权金额为32,605.00 元。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

    所有的债权,经昆山法院裁定确认后列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对于尚未经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在依法裁定确认前,如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将由管理人依法做提存处理。对于清偿资金做提存处理的债权,如果最终确定债权不成立或者部分不成立,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

(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财产情况

目前众智诚公司名下资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管理人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须特别列明。

1. 破产案件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人报酬;2)办公费、会务费;(3)查档费4)交通差旅费5午餐费;6)公告费7)快递费8)银行手续费9评估审计费;(10)档案保管费;11)预留后期费用(含向各债权人转账的费用等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在支付上述第(一)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可供分配其他债权的破产财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1. 第一顺序债权(担保债权)

2. 第二顺序债权(职工债权)

3. 第三顺序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

4. 第四顺序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5. 第五顺序债权(劣后债权)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计算过程:

1)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破产案件申请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职工债权

2)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财产金额÷(参加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预留的普通债权金额)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 分配方式: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帐号,实施转账支付。若是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2. 分配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自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月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确认单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理分配的,则相应提存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资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3. 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

管理人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后,对于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的诉讼胜诉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到位的款项,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回收的款项,其相应的货币资金纳入下一期可分配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清偿,不再重新表决。

 

 

江苏众智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7



附件

2025破162号之二 裁定 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 众智诚.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