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隆昌市联国劳务服务部相关执行案件情况的公告

关于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隆昌市联国劳务服务部相关执行案件情况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26 公 开 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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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人文件

20251083破管4号之六十七

 

关于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隆昌市联国劳务服务部相关执行案件情况的公告

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债权人(仅限可能涉及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昌2014年公租房项目的债权人或实际施工人,下同):

2025619日,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根据刘明科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619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10834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创源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担任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蒋家鹏为负责人。

在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在查询与川鑫公司相关的诉讼、执行案件时,发现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于2024912日作出(2024)川1083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为:一、川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隆昌市联国劳务服务部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627523元;二、隆昌市住房征收和保障服务中心在欠付川鑫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欠款13627523元的义务。

管理人于2025630日通知隆昌市联国劳务服务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截止申报期满,隆昌市联国劳务服务部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隆昌市联国劳务服务部于2025731日向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对(2024)川1083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工程款进行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川10832341号,隆昌市联国劳务服务部要求隆昌市住房征收和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11627523

管理人在知晓相关情况后即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程序中止申请,隆昌市人民法院于20251030日作出(2025)川10832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对(2025)川10832341号案件的执行。

管理人在提出执行程序中止申请的同时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出中止该案执行程序、解除对案涉执行款项的冻结并将相关执行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诉讼请求。

隆昌市人民法院于20251110以案涉款项不应纳入川鑫公司破产财产范畴,作出(2025)川1083执异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管理人的执行异议。管理人于20251121日收到该裁定,于20251128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51224日作出(2025)川10执复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隆昌市人民法院(2025)川1083执异152号民事裁定书。

故管理人将此情况函告各债权人:

因该案执行情况涉及到川鑫公司名下2014年公租房项目剩余工程款,隆昌市联国劳务服务部通过执行程序取得剩余工程款后,将导致川鑫公司资产减少,各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份额随之减少。

特此告知!

望知悉

附:1.2024)川1083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2025)川1083234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3.2025)川1083执异15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4.2025)川10执复8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十五


附件

2025执2341号裁定书(中止).pdf 下载
3393民事判决书.pdf 下载
关于川鑫公司与联国劳务部执行情况的公告.pdf 下载
执行异议裁定书.pdf 下载
(2025)川10执复85号执行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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