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破申556号-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破申556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9-26 公 开 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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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破申556号

申请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313J。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委托代理人:张少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昕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33号金运世纪大厦23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928718。

法定代表人:兰华升。

委托代理人:何敏灵,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403,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兼法务。

申请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立案执行。经执行法院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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