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07-09 公 开 人: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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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2020)渝05破99管字第39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618日将《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提交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因债权人对于重庆瑞茂置业有限重整抱有希望,方案未获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于2022628日将《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同意管理人制定的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有5家,占已表决投票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人数10.87%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4,357,147.15元占无产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8.06%上述发表同意意见的债权人人数及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未到达法定决议通过条件。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特此报告

 

 

 

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715     

附:1.《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0)05破99管字第33号

 

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瑞茂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制订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作为参加分配的依据。

二、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

经清查,瑞茂公司财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及固定资产,具体以该资产最终变现的价值为准。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瑞茂公司的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破产费用的清偿

破产费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以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准;此外,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可预留部分费用用于支付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所需产生的费用。管理人职务终结时,若无补充债权申报的,经报人民法院核准,预留费用在扣除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追加分配。

本案中,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通信费、差旅费、邮政资费、刻制印章费、办公用品耗材等费用以及预留费用。

2.管理人报酬经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的金额为准。

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将根据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并报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报酬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按比例清偿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共益债务的清偿

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按比例清偿。

(三)破产债权的分配

1.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分配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于职工债权、社保与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在财产可供清偿范围内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清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2.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分配

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特定担保物价值内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清偿;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职工债权分配

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用于清偿本案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社保与税款债权分配

清偿完毕职工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用于清偿本案社保与税款债权。社保与税款债权是指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社保与税款债权的,按比例清偿。

5.普通破产债权分配

清偿完毕社保与税款债权后,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用于清偿本案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一)分配方式

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支付。

(二)分配步骤

1.在完成对瑞茂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后且管理人收到拍卖款后,两个月内进行分配。

2.在本案终结前,若还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报人民法院批准后,依法进行变价、公告,按照以上分配方案进行补充分配。

(三)分配提存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债权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时,对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特定财产分配清偿方案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情况

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特定财产担保权52,200,294.9元。

(二)可供清偿的特定财产总额

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坐落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石林居委3组(画家村1期),不动产权证号:304房地证2013字第06340号城镇住宅用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管理人通过分别评估瑞茂公司资产,整体拍卖资产方式取得变价款

=

(三)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1.管理人扣除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保管、评估、拍卖等维护和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

2.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3.可供清偿的特定财产总额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剩余款项支付给享有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人。

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完成财产变现后,并依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编制《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提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后,经过公示时间后实施分配。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本案中享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2.财产最后分配前若有其他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遵照以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当支付审查和确认申报债权的费用,该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减半收取

3.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报告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以上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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