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李裕兴针织厂接管通知书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接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1-12-17 公 开 人:李裕兴厂管理人
浏览次数:4841次
  • 打印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接管通知书

(2021)李裕兴厂破管字第002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粤01破申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李裕兴针织厂(以下简称“李裕兴厂”)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粤01破358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李裕兴厂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黄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责调查公司财产、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职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人民法院决定需承担义务的财务管理人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贵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管理人移交李裕兴厂的财产、印章印鉴、证照、账簿账册、文书等资料详见附件清单若无法移交,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有关证据、线索。管理人接管之前,贵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李裕兴厂的财产,不得处理公司账册、文书、印章和证照等。贵公司拒不移交李裕兴厂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移交不完整,或有其他妨害清算的行为,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或强制措施,对贵公司进行处罚,贵公司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召开李裕兴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李裕兴厂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特此通知。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管理人

2021年12月17日

1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受理公告等法律文书

2:移交资料清单

3: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4:管理人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第15层07-12单元,张紫旗/吴文君(15920517630/020-85277505),邮箱地址:zhangziqi577@163.com/15920517630@139.com

 


2: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因履行职责,需贵公司移交以下资料并需列明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资料种类

具体准备

1

印章

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2

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

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报关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贷款证、企业信用等级证(包括正副本和电子文本)等

3

会计凭证、帐册、票据等财务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会计账簿、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

4

人事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职工联系方法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

财产凭证、交易凭证等文书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验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对外合同、土地使用证、商标权利证书、专利证书等各种权利证书计算机、票据打印机、扫描机、复印机等财务专用设备等

6

合同等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文件资料

7

资产、实物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生产办公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8

数据、密码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全部账号信息、操作密码、及用公司员工名义开立的供公司使用的账号及密码;报税系统用户名及密码、财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其他公司使用的软件数据及相关账号密码等

9

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处罚决定书等

原负责人应将已经发生的诉讼案件制作详细表格,载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介绍、诉讼阶段等,并分个案汇集诉讼证据、法律文书等诉讼材料向管理人移交

10

其他情况说明文件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请贵公司按上述材料要求进行准备,如有不明可联系管理人。


3: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贵公司为本案件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请贵公司知晓如下义务及责任需要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附件

公告-针织厂.pdf 下载
指定管理人-针织厂.pdf 下载
受理裁定书-针织厂.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