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2024-05-22 公 开 人: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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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须知

一、债权申报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截至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星公司”、“债务人”)破产重整之日(2024年5月17日),对东方新星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本案计息(包括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派生债权)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债权申报时间要求以及申报方式

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7517:00(北京时间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1)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报法院审核备案后另行通知)。(2)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二)申报方式

1.债权人可以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邮寄申报材料。

2.选择现场申报的,请务必携带填写的债权申报材料以及证据原件,以便于管理人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现场及电话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地点为: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卧虎山路交汇处向西300米北岸枫景项目S2号楼3楼。联系电话:韦律师 13355009235,张律师 15866907256。

3.选择邮寄申报的,请将债权申报材料及证据原件邮寄至下述地址(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卧虎山路交汇处向西300米北岸枫景项目S2号楼3楼。联系人:韦律师 13355009235,张律师 15866907256,邮编:276000),并在邮寄单上注明“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将收到申报材料之后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债权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三、债权申报的程序及所需提交材料

领取并填写债权申报材料

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查询、领取债权申报材料并进行填写,(材料包含债权申报须知、法院受理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

1.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卧虎山路交汇处向西300米北岸枫景项目S2号楼3楼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登记审核组领取。

2.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下载债权申报材料。

申报、登记

1.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内按本须知规定的申报表填报说明、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债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报人应当如实、全面、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债权人为个人的,应在债权申报表及证据材料每页签字并按捺手印;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在债权申报表每页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捺手印,证据材料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2.债权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版原件,以及提交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及提交方式为:

全部纸质申报资料(申报表、基本信息确认书、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证据材料等原件)均应提交一式份,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提交至管理人处。纸质申报材料均应用A4纸(210mm×297mm)打印或复印。

签字或盖章的纸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dfxxguanliren@163.com),邮件主题写明债权人名称(姓名)。

四、债权申报表填报方法说明

(一应当严格采用管理人提供债权申报表、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格式进行填报。如债权申报表的空间不足填写的,可另附纸张。

(二)债权申报表中的每一栏都应当填写对应内容,如某栏中无对应内容,应划斜线“/”表示该栏为空白。

(三)债权申报表中的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应当为债权人本人的账户,该账户将来作为给付债权的收款账户,如因债权人填写错误或账户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到款项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四)债权申报表涉及金额的,请分别用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填写。(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

五、申报人需提供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严格按本须知所附清单及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且应提交材料原件由管理人进行核对;债权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单位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债权人签名捺印。

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请参照附件1,其中债权申报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并按下列要求提交四类申报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1.债权申报表格中的“债权申报编号”由管理人统一编码后填写。债权人应按照《债权申报》列明的项目仔细填写。

2.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一个债权人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3.申报的利息等派生债权涉及多种类的,应逐项列明派生债权具体种类(如: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及其详细的计算说明以及相应计算依据。

4.债权事由书写要求。请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明确,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明确。

5.为便于申报,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时,可分别填写并提供对应份数资料,但必须对分别申报债权的金额进行合计,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6.按要求填写、提供申报表后附的财产线索征集表。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参照附件3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到现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请参照附件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所函/介绍信。

2.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

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请参照附件4债权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所函/介绍信。

3.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将本金和利息分别列出,并附上利息计算方式和计算清单,写明计息的标准和期限。申报多笔债权的,应当分别列明。

4.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寄送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管理人对申报人申报债权材料的接收,不视为对债权的确认。债权确认应当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最终裁定确认。

5.申报人应确保所填写联系方式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因通知不到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申报人承担。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直接递交或邮寄管理人。

(三)证明债权成立的材料(一式三份)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

2.相关票据、银行凭证、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工程结算文件等合同履行的全部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4.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或执行的,须提交诉讼、仲裁、执行的相关文件(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生效证明、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5.如债权涉及违约金或利息计算的,应提交关于计算过程的书面说明请参照附件6;债权申报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之日2024年5月17日

6.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7.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否则承担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确认的风险;

8.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材料。

(四)《送达地址及账户信息确认书》、《送达回证》(各一份)

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时须一并提交《送达地址及账户信息确认书》、《送达回证》(见附件5-1、附件5-2),按要求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捺印,如申报后送达地址及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注销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并至管理人处当面填写。

六、债权申报联系方式

申报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卧虎山路交汇处向西300米北岸枫景项目S2号楼3楼债权登记审核组      

联系电话:韦律师 13355009235,张律师 15866907256。

七、管理人特别提示

1.本债权申报须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告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2.债权申报登记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管理人提供材料、签收申报债权材料、管理人对原件的初步核对的行为不代表管理人对相关债权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确认,更不表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最终确认。债权人应自行妥善保管经管理人初步核对后的原件,以备事后再次提交、补充提交,或者在相关诉讼、仲裁中作为证据使用。 

3.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考虑,请债权人于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如各债权人申报拖延,将造成大量债权集中申报,以致债权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将影响表决权的行使。

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供己方或者代理人手机号码作为固定联系方式。如债权人因未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手机号码无法接收短信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相应权利丧失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电话、邮寄地址及电子邮件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或信息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手机或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

5.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本须知由管理人制定并报人民法院备案,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7.本须知及其他债权申报材料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或者无载明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

 

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521

 

 

 

附件包括法院裁定书、决定书、公告,以及下列债权申报相关文件:

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2.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送达地址及账户信息确认书及送达回证;

6.债权计算说明;

7.财产线索征集表。


附件

债权申报相关表格附件.pdf 下载
20240517决定书.pdf 下载
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临沂东方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公告.pdf 下载
20240517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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