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2-31 公 开 人:湖南省铭德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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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1002破申7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18号。

负责人:X

被申请人:湖南省铭德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1#4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湖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铭德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德饰件公司)、向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48日受理,后作出(2022)1002民初25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铭德饰件公司、向XX支付农行北湖支行借款本金899706.36元、利息13275.83元、罚息18498.81元、复利605.16元,合计932086.16(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214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此款由铭德汽车公司、向XX2022530日之前付清。因铭德饰件公司、向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农行北湖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铭德饰件公司、向XX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4130日作出(2023)1002执恢5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农行北湖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对铭德饰件公司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铭德饰件公司成立于201681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1#4楼,法定代表人为向XX,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农行北湖支行与铭德饰件公司、向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48日受理,后作出(2022)1002民初25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铭德饰件公司、向XX支付农行北湖支行借款本金899706.36元、利息13275.83元、罚息18498.81元、复利605.16,合计932086.16(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214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此款由铭德汽车公司、向XX2022530日之前付清。因铭德饰件公司、向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农行北湖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铭德饰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农行北湖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未发现铭德饰件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铭德饰件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1#4楼,登记机关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查,申请人农行北湖支行对被申请人铭德饰件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农行北湖支行对铭德饰件公司的涉案到期债权仍未获清偿,且此种未获清偿的状态并非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中止支付,而是在较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且根据法院执行裁定可知,铭德饰件公司经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清偿涉案债务。因此,应当认定铭德饰件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铭德饰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申请对铭德饰件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 14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申请对湖南省铭德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阳春

审判员:夏石婷

审判员:雷志杰

二〇二四八月一十六

法官助理:工黎惠

书记员:吴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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