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蒙旺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

南丰县蒙旺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2026-06-04 公 开 人:南丰县蒙旺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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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蒙旺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相关人员法定义务及责任告知书

南丰县蒙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15126127条之规定,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债务人应当自破产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四)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南丰县蒙旺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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