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25)内0202破2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25)内0202破2号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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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5年7 月23日裁定受理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系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在强制清算一案中本院已指定由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包头如意古城湾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张敏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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