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 02 破申 114 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 02 破申 114 号

公开时间:2026-05-29 公 开 人: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21次
  • 打印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 02 破申 114 号

申请人:北京盛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何营路 9 号院 3 号楼 5 层 5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金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兴富,北京市弘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耿瑞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宁,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盛磁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盛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其主张债权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称目前无法清偿债务,同意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2011年 12 月 1 日作出的( 2011)西民三初字第 1390 号民事调解载明,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年 2月 15 日前,给付北京盛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725282.46 元。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4 月 6 日作出的( 2012)西执字第 500 号执行裁定载明,依法轮候查封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一街 19 号的房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 1998 年 12 月 25 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一千一百一十六万四千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音响设备、电子元器件、小型电器、电声测量、仪器的制造等。

另查,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天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作出的津立信审字( 2025)第 VI064 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计 18301818.11 元,负债合计

178879297.75 元。

本院认为,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天

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北京盛磁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且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审计报告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已具备破产原因,北京盛磁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盛磁科技有限公司对天津真美电声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苏美玉

审    判    员      李雷雷

0二六年五月二十 日

法  官  助  理      李延书

书    记    员      路  娟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