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桂 0423 破 4 号之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桂 0423 破 4 号之四

公开时间:6小时前 公 开 人: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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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赖斌伦。

2026 年 4 月 6 日,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

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草案》,请求批准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住所地为蒙山县蒙山镇东江中路二巷 19 号,

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注册资本

为 100 万元,由股东饶付南、陈军宇共同出资,各占 95%、

5%的股份。2025 年 5 月 8 日,本院受理申请人广西大璋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对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

产重整申请。2025 年 11 月 4 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

裁定将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2026 年 2 月 6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

了《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初稿)。

为促进重整计划草案落实,更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管理人围绕《重整计划草案》(初稿)的内容与较大债

权人、业主、债务人等就重整有关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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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重整模式与各意向投资人进行积极磋商,同时也听

取了各组债权人就重整事宜发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的

意见后对《重整计划草案》(初稿)的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

就方案中的焦点问题达成了共识,最终形成了 2026 年 3 月

27 日的《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设置物权期待权组、优先债权组、职工

债权组、税务和社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分别对《蒙山县裕

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表决,经

统计,表决结果如下:1.物权期待权组(业主类)有投票权

的债权人为 28 人,同意人数为 28 人,反对人数为 0 人,弃

权人数为 0 人,同意人数占比为 100%,同意的债权额占该组

债权总额的 100%。2.优先债权组(工程款及有财产担保)有

投票权的债权人为 4 人,同意人数 4 人,反对人数为 0 人,

弃权人数为 0 人,同意人数占比为 100%,同意的债权额占该

组债权总额的 100%。3.职工债权组有投票权的债权人为 3 人,

同意人数为 3 人,反对人数为 0 人,弃权人数为 0 人,同意

人数占比为 100%,同意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4.

税务和社保债权组有投票权的债权人为 3 人,由于税务局的

税款债权的选票在会后进行延后投票为同意,经更正统计结

果后该组同意人数为 3 人,反对人数为 0 人,弃权人数为 0

人,同意人数占比为 100%,同意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5.普通债权组有投票权的债权人为 13 人,由于税务

局的普通债权的选票在会后进行延后投票为同意,经更正统

计结果后该组同意人数为 13 人,反对人数为 0 人,弃权人

数为 0 人,同意人数占比为 100%,同意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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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100%。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向本

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后,还应提交法院审查,由法院裁定批准。经

审查重整计划制定、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公

平对待债权人,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蒙山县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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