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缴存出资、返还抽逃出资的通知书

关于限期缴存出资、返还抽逃出资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6-09-01 公 开 人: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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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缴存出资、返还抽逃出资的

通知书

(2026)古破管字第017号

致:福建盛轩投资有限公司、宁德荣光投资有限公司、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首盛投资有限公司等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历史股东、现登记股东:

2026年4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9破申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交由古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同日,该院出具《决定书》,指定福建信实(宁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古盛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调取古盛公司工商档案、股权变更及银行流水等资料,现有材料初步反映相关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循环转账方式形成出资流水以及出资款转入后短期转出等情形。具体如下:

2019年6月21日,福建盛轩投资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古盛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无任何实缴出资记录,未履行发起人出资义务。2019年8月15日,该司将全部股权转让予宁德荣光投资有限公司,后者受让股权后亦未补缴出资,出资瑕疵持续存在。2019年12月13日,宁德荣光投资有限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至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侯公司”)。闽侯公司于受让当日向古盛公司建行古田支行尾号0981账户转入1000万元投资款,该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仅短期留存后,于2019年12月16日全额划转至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尾号0902账户,构成抽逃出资。

2021年9月6日,闽侯公司决议将古盛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2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9000万元。为虚构增资实缴事实,闽侯公司于2021年9月3日通过古盛公司中行古田支行尾号2990账户开展资金循环走账,以2000万元循环进出6次、1000万元循环进出1次的方式,累计虚增流水13000万元,全部资金最终回流第三方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形成真实增资实缴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完全未缴纳。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闽侯公司先后将全部股权辗转转让给昆山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首盛投资有限公司,两受让股东均未补缴任何注册资本。综上,各历任股东均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构增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补缴未缴出资、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分别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以及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作出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全额缴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基于上述初步核查情况及法律规定,管理人现通知如下:

一、各股东应于2026年9月10日前,足额补缴、返还对古盛公司未实缴、抽逃的注册资本,各股东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其中:

(一)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出资款1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福建盛轩投资有限公司、宁德荣光投资有限公司、昆山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首盛投资有限公司应与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出资款190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福州首盛投资有限公司、昆山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与闽侯县总部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19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以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

二、缴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银行账号:8111301013901024508

缴款请规范备注:“补缴古盛出资款/返还抽逃出资款”,以便管理人核对入账备案。

三、各股东若对上述调查结论及通知事项有异议,可于2026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以便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

特此通知。

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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