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表决结果的报告

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表决结果的报告

公开时间:2小时前 公 开 人: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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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表决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及全体债权人:

2026年4月2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裁定受理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20日指定武汉市思戴文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负责相关破产清算工作。

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书面审理方式召开,现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如下: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6年7月7日,管理人以书面方式召开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前管理人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各债权人送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及表决票,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同意垫付诉讼费追缴股东出资的方案》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票记载的规则,债权人在收到会议资料后在2026年7月17日就管理人提交书面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将表决票以邮寄方式或到管理人处现场提交等方式送达给管理人;未能在2026年7月17日向管理人反馈表决票的,视为债权人同意书面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

二、关于参会及表决权

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有5人,所代表的表决权额有4478242.11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额。

三、表决情况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情况为:5户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同意表决票,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100%,超过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半数;同意票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共计4478242.11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的100%,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

(二)《是否同意垫付诉讼费追缴股东出资的方案》的表决情况为: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同意表决票,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60%,超过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半数;同意票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共计970215.8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的21.6%,所代表的债权未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综上,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通过《是否同意垫付诉讼费追缴股东出资的方案》。

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现管理人将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报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撤销决议的申请并书面告知管理人。

特此报告!

湖北玄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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