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示

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6-03-06 公 开 人: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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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示

2024年12月27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5破申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本案由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7日作出(2025)冀0582破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截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内(2025年4月24日),管理人共接收61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申报金额429703603.12元。经核查,管理人审定债权共计47笔,总额为356468355.17元。关于上述债权,管理人于2025年5月7日将编制的《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公示,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均无异议。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1月27日作出(2025)冀0582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上述无异议债权。

截至目前,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任何印章和账册。经管理人核查,除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庄分理处存款10.7元、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善支行处存款3070元外,未发现或接收到其他任何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另,经管理人查明,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停业多年,涉及多件被执行案件无法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厂房被拍卖,土地被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且现经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调查反馈,债务人原有土地已变更登记在彭波名下。故已无重整、和解的可能。

鉴于上述情形,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已明显不能清偿破产债权,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因此,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向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裁定在保留管理人职务直至全部破产事务处理完毕的前提下,宣告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2026年3月6日,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向管理人送达的(2025)冀0582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宣告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三、保留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直至全部破产事务处理完毕。

特此公示。

(以下无正文)

附: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5)冀0582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六年三月六日

 

 

管理人联系电话:彭律师:18731138738,15030132097

 

附件

(2025)冀0582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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