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炎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代通知书

漳州市炎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代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9-17 公 开 人:漳州市炎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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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闽0622破9号之二

漳州市炎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5年8月19日裁定受理漳州市炎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你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若你拒不承担上述义务,本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对你作出相应处罚。

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0日11时15分在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第法庭(地址: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莆南村54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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