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2018)桂0127破1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2018)桂0127破1号之一

公开时间:2022-04-18 公 开 人: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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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27破1号之一

20188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普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12日作出(2018)桂0127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汉普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聘请,广西桂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汉普公司的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469.89万元。管理人于2019328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汉普公司债权金额为259, 446, 284. 51,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202232日,管理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汉普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查明的资产以及审核确认的债权情况,汉普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的申请。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宣告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伟强

审判员    卢燕华

审判员    蒙之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麦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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