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机构选聘公告

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机构选聘公告

公开时间:9小时前 公 开 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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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评估机构选聘公告

2025年8月19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亿水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9月1日作出(2025)内2221破4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担任泰亿水泥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开展基础的资产、负债等调查工作后,认为泰亿水泥公司确需评估机构协助管理人完成对泰亿水泥公司资产评估工作。为保障选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管理人经研究决定,采用公开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泰亿水泥公司的基本情况

泰亿水泥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2221MA0MX2H270,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秀云;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承达小区东数门市34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评估机构的工作内容、申报条件及承诺要求

(一)工作内容

1.对泰亿水泥公司名下可实物核查的全部车辆(具体以现场核查确认的车辆清单为准)开展市场价值评估,综合车辆登记信息、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车况现状、维修记录等核心因素,出具符合现行资产评估执业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国家标准及破产清算相关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

2.配合管理人开展车辆处置工作,提供评估技术支持及价值咨询服务,解答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对评估结果的疑问;

3.评估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以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为准。

(二)资质条件

1.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机构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及资产评估相关资质证书;

2.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无竞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其他影响正常执业的不良情形,近三年未发生骗取中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与泰亿水泥公司、本案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可能影响评估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4.已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或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中介机构名录;

5.近三年(截至2026年2月2日)具有破产财产(车辆类优先)评估或相近类型评估业务执业经验;

6.报名截止日,机构拥有资产评估师3名以上,能够组建由不少于2名资产评估师组成的至少3人专项服务团队;

7.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须具备三年以上评估工作经验,且熟悉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车辆评估实务操作规程;

8.本次选聘不接受联合体申报,不允许转包、分包本次评估业务。

(三)承诺事项

1.承诺投入充足的专业人员及时间,确保按要求完成全部评估及辅助工作,保障服务质量;

2.承诺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选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20日内完成全部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并获同意);

3.承诺当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权利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补充说明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补充说明;

4.承诺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商业秘密、车辆相关未公开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承诺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核心团队成员,确需更换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及替代人员资质证明,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违约责任

1.若未按约定时限出具评估报告,每逾期一日,按最终确定的评估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扣减服务费用;逾期超过15日的,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协议,且评估机构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评估机构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协议,不予支付评估服务费用,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3.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评估机构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四、报名方式及材料提交

参选机构应在2026年2月8日17时30分前(以邮寄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管理人提交符合公告所要求条件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指定邮箱,并将上述证明材料的纸质原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管理人指定地址。主要包括:

1.资格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产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相关业务备案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均需加盖机构公章);

2.参选机构及团队成员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或自行出具的承诺书);

3.承诺函:需明确承诺遵守公告要求、严守保密义务、保证评估结果真实准确等;

4.业绩证明文件:近三年机动车类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合同复印件、评估报告首页及签字页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注明项目名称、评估标的、委托方等关键信息;

5.工作方案:包括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团队组成及成员简历(需注明团队成员机动车评估经验)、现场勘查计划、评估工作流程、时间安排、质量控制措施等;

6.报价:注明收费标准及依据,需特别说明的是,拟评估的车辆类型包括品牌为阿克托斯11946混凝土泵车用、斯堪尼亚、五菱牌、中联牌、三一牌、松花江牌的车辆及五十铃14256CC混凝土泵车底盘(意向报名者可联系管理人了解待评估车辆的详细信息),但最终参与评估的车辆以找到实物的为准,故本次报价请针对每辆车单独报价,最终根据实际评估的数量进行费用支付。

7.其他证明参选机构符合公告条件的材料。

五、费用说明

1.本次评估服务费用(含人工、实地查验、技术检测、差旅等全部实际工作费用)按车辆数量计费,总报价=单辆报价×车辆数量;申报机构需同时提交单辆报价及总报价,无二次报价;

2.本次评估业务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与本次评估业务相关的费用均包含在评估业务收费之中,不再额外计取。

3.收费标准:报价单应明确标注收费标准及依据,以及最低收费比例和数额。

4.评估费用的支付方式,以签订的业务合同约定书为准。

六、初步评审与最终确定

(一)选任标准

本次选聘不单纯以报价最低为唯一依据,而是在符合全部选任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择优确定最优机构:

1.机构资质等级、执业规模及行业口碑;

2.车辆类评估业务经验、类似项目业绩及服务能力;

3.服务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及服务效率承诺;

4.报价合理性及性价比;

5.团队专业配置及项目负责人执业经验。

(二)选任数量

选定2家机构,1家为正式受托评估机构,1家为备选评估机构(当正式受托机构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备选机构承接本次评估业务)。

七、特别声明

本公告由泰亿水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解释,管理人有权根据报名情况、评审进展等实际情况,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本次选聘工作,亦可延长报名时间,同时书面通知已报名机构并在本次选聘公告原发布渠道发布补充公告。

参选机构提交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参选资格,已签订委托协议的将依法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选机构承担。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参选机构公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注明“泰亿水泥公司破产清算案评估机构申报资料”,提交方式为将盖章材料扫描件发送管理人指定邮箱并同步邮寄送达。管理人指定邮箱:1270036673@qq.com;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曙光培训大厦10层,接收单位: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电话:马律师19804717836;高律师18004864470)。

特此公告。

 

兴安盟泰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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