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报告

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4-08-10 公 开 人: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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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报告

(2024)雷速清字第01号

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2024)渝05清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渝05强清67号决定书,指定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任何财产、合同资料、账册,在法定期限内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清算组拟提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结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7450071F,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同胜,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200639日2006年88日前一次缴足股东为赵同胜(持股比列10.00%)、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邓仁秀(持股比例6%)、管忠建(持股比例6%)、柳红(持股比例6%)、冉崇英(持股比例6%)、潘中玉(持股比例6%)、刘芝玉(持股比例6%)、向柏林(持股比例4%)、邓兴莲(持股比例4%)、姜林(持股比例4%)、谢家荣(持股比例4%)、万维红(持股比例4%)、蒋贤珍(持股比例4%)、冯莉(持股比例4%)、向燕(持股比例4%)、韩兴珍(持股比例4%)、刘兴菊(持股比例2%)、王洪(持股比例2%)、喻翠萍(持股比例2%)、沈红(持股比例2%)、易庆云(持股比例2%),公司注册登记地在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20号,经营范围: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商品贸易,电子商务科技开发。经营期限为2006-03-13 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06年3月9日,自然人股东赵同胜、邓仁秀、管忠建、柳红、冉崇英、潘中玉、刘芝玉、向柏林、邓兴莲、姜林、谢家荣、万维红、蒋贤珍、冯莉、向燕、韩兴珍、刘兴菊、王洪、喻翠萍、沈红、易庆云21人分别将投资款合计46万元人民币缴存于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万州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810200016549)。

股东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认缴出资4万元,出资时间为2006年8月8月,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未实际出资。

2017年5月22日,重庆雷速物流公司被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渝州工商企吊字[2017]第014464号,以“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

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2024)渝05清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渝05强清67号决定书,指定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陶芝玲、秦敏、游金川、冉一键、杨艾虎,指定陶芝玲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接受指定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清算职责,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未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未交接到企业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未交接到公司会计账册资料等。经清算组调查,发现重庆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存在财产。

三、清算工作完成情况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刻制印章、发布公告、调查公司财产状况、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一系列工作。

(一)刻制印章

2024年6月6日,清算组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决定书向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申请刻制了清算组公章,并于同日将印章鉴递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封样启用。

(二)发布强清案件受理公告

2024年6月3日,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告知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清偿债务、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以及释明清算责任。清算组2024年6月6在环球时报发布公告告知重庆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接管情况

清算组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开始对重庆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接管工作。

2023年6月4日清算组与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同胜(电话:13609431383)电话联系,赵同胜在电话中向清算组陈述,他只是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也没有公司印章,对公司情况不清楚,公司实际是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在管理。

2024年6月6日,清算组通过EMS向重庆雷速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同胜(电话:13609431383)、申请人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送达接管通知书、公告、裁定书、决定书。告知其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公司资料移交准备工作。希望贵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赵同胜积极履行配合清算组接管工作的义务。快递显示均已签收。

2024年6月13日,清算组在万州区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办公室会见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法人唐洪,并制作调查笔录,唐洪称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当时为解决就业,组建成立了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作为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公司成立后未开展业务,没有经营活动,对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印章、账簿不清楚,该公司于201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在自行清算过程中也对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债权申报进行了公告,目前没有人申报债权。

2024年6月13日,清算组电话联系赵同胜,告知他配合移交公司手续并进行调查问卷的制作,但赵同胜拒绝配合。

2024年6月4日-6月6日清算组通过电话、邮寄、登报等各种途径与被申请 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取得联系,于2024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寄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接管通知书》、《公告》,并在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发布,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清算组移交资料。

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债务人的营业执照、印章、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

清算组未实际接管到重庆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任何财务资料,故清算组无法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对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为防止企业执照、印章被用于从事与强制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项,2024614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关于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作废声明

(四)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资产调查情况

1、现金

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同胜、股东万州区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财务资料,亦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现金资产。

2、 银行存款

由于未能接管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清算组根据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申请调取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账户(账号:810200016549)的余额、银行流水等情况,被告知公司银行账户从2006年3月9日至2010年9月20日存在交易记录。交易摘要主要有“现收、现付、支票、大额汇兑、电汇、”等,2010年9月20日余额为0元,此后再无交易。

综上,未查询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存在银行存款。

3、 不动产

2024613日,清算组前往重庆市万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范围内内的房屋登记信息重庆市万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书》显示,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 车辆

2024613日,清算组前往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知识产权

清算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企查查”等各自公开渠道,未发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知识产权。

6、应收账款

由于未能对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进行实际接管,无法对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审计,清算组暂未发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情况。

7、对外投资

清算组通过企查查查询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情况。

综上,清算组未清查接管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

(五)股东出资调查情况

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记载,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截至2006年3月10日止,公司第一期实收资本为460,000.00元(人民币 肆拾陆万元正)。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万州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810200016549)上于2006年3月9日收到股东赵同胜、管忠建、沈红、刘芝玉、柳红、冉崇英、潘中玉、邓仁秀、谢家荣、向燕、王洪、易庆云、冯莉、向柏林、刘兴菊、喻翠萍、姜林、蒋贤珍、邓兴莲、韩兴珍和万维红分别缴存的货币资金50,000.00元、30,000.00元、10,000.00元、30,000.0030,000.0030,000.0030,000.0030,000.0020,000.0020,000.0010,000.0010,000.0020,000.0020,000.0010,000.001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元和20,000.00元,合计460,000.00元。款项来源已注明为“投资款”。

第二次出资情况:重庆市万州百货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万元,出资时间为2006年8月8月。经查询公司银行账户,未收到重庆市万州百货有限公司认缴出资的4万元。

清算组根据验资报告记载的情况向华夏银行重庆万州支行调查公司账户(账号:810200016549)的银行流水情况,核实了21名自然人有出资情况。重庆市万州百货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万元在该银行流水中没有体现。银行流水显示余额为0,银行卡已被注销。清算组未能接受到任何财产。

后清算组通知重庆万州百货有限公司缴纳全部认缴的出资4万元,重庆市万州百货有限公司回函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2月-2010年2月期间用公司收入分别退付了股东赵同胜、管忠建、沈红、刘芝玉、柳红、冉崇英、潘中玉、邓仁秀、谢家荣、向燕、王洪、易庆云、冯莉、向柏林、刘兴菊、喻翠萍、姜林、蒋贤珍、邓兴莲、韩兴珍和万维红21人的投资款46万元,2010年9月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全面停业,故重庆市万州百货有限公司就不再缴纳出资。

(六)涉诉涉执调查情况

清算组未接管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涉诉涉执案件的相关材料,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信息,未发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涉诉涉执案件。

2024530日,清算组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询重庆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涉诉案件及执行案件信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3日回复了“涉诉情况,法院系统未查询到相关案件”。

(七)公司债权债务调查情况

1、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因重庆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已无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由于未接管重庆雷速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资料、财务资料,清算组亦无法通过财务账册核实重庆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清算组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各种公开途径查询了涉及重庆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情况,未获知有职工债权需要清偿。

2、债权申报通知情况

202463-6月6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环球时报发布了重庆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告知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详情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申报期届满,无债权人申报债权。

3、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调查情况

2024年6月11日,清算组通过邮政EMS邮寄文书的方式向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送达强制清算《裁定书》、制定清算组《决定书》、申报债权《公告》、《查询申请书》,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6月13日复函“经查询,重庆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我区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

2024年6月6月,清算组通过EMS邮寄文书的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送达强制清算《裁定书》、制定清算组《决定书》、申报债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于20224年7月18日复函“我局收到你单位关于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资料,经查,截至2024年7月18日,该企业无税务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欠税及欠费金额。”

综上,清算组并未发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任何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四、清算费用情况

(一)清算期间的收支情况

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在清算期间没有经营所得。

(二)清算费用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情况

(1)刻制清算组公章费用:460元;

(2)清算组办公和交通等费用:955.56元。

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415.56元,已由清算组先行垫付。

2、清算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

2024年5月30日清算组与破产申请人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由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支付清算组报酬人民币30000.00元。

五、无法清算情形下的股东连带责任义务告知

关于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事宜,清算组调取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华夏银行重庆万州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810200016549)的银行流水情况该银行流水体现了21名自然人股东出资到位,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因清算组未接管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财务资料、重要合同资料,法定代表人赵同胜拒绝配合,股东重庆万商百货有限公司也没有相关资料,清算组无法查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问题,故无法完成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清算工作。

因此,清算组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之规定,向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释明无法清算情形下风险责任: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对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如前所述,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任何财务资料、重要凭证,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资产可供分配,清算组无法继续对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实质清算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因此,清算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拟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持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律文书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以上为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所载内容有异议,请于本报告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异议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清算组将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本清算报告,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办理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重庆市雷速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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