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3-03 公 开 人: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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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破申1号

申请人:李惠林,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中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

申请人: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8232193H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2024 年 12月 31日,申请人李惠林、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4年12月全面停产,严重缺乏偿债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年7月,注册资金5,926万元,主要从事氟化铝、冰晶石、4A沸石等化工原料生产及销售。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四川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组建,主要从事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生产应用的环保科技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因欠瓮福达州公司债务,自 2015年来,瓮福达州公司即派遣代位管理小组进驻达州励志公司,对财务、生产、营销、采购等各方面进行全面代位管理。

2024 年3月29日,瓮福达州公司向本院提出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经达川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将申请人交由瓮福达州公司托管经营,期限为6个月,该期间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团队全面退出,瓮福达州公司全面接管职工、生产经营。现托管经营期限已届满,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交由瓮福达州公司托管期内的经营、债务等状况等进一步恶化,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面停产,无力能力解决多年欠缴的职工社保问题。同时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2024)川1703民初 3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申请人尚欠瓮福达州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85,927,928.36 元及利息,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 2024年6月16日偿还前述本息,日前该债务已到期,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力偿还。经财务清理,截止 2024年 12月 31日,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6,339.09万元,累计亏损金额已达 127,298,828.33元,所有者权益为-68,038,828.33 元.

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册职工 85人,已退休1人,共涉及职工债权 86人,李惠林系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之一李惠林、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对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地为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该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李惠林、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李惠林、达州励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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