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

江苏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4-12-06 公 开 人:江苏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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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

2024122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11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山矿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作出(2024)苏01165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冶山矿业公司管理人。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现就冶山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债权申报告知如下:

一、申报债权的期限

冶山矿业公司的债权人应通过邮寄或现场申报方式向管理人(联系方式:李奋繁,13913035135;王雨涵,13222797877;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2号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大厦)申报债权。

二、申报债权的范围

1.破产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全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合同当事人可以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未到期债权,可提前进行申报,但应同时注明到期日。

10.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予以申报。

三、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

1.申报债权时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根据管理人申报材料中样本进行填写。

2.债权人(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债权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及执业证复印件。

3.债权申报表(申报表中应当详细介绍债权发生经过,有利息的应该提交利息公式)、申报材料清单。

4.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如:合同、协议、往来账及相关凭证、收款或付款凭证、对账单、结算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利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等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通讯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6.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申报孳息或违约金涉及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列明每笔债权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

7.债权人邮寄申报或现场提交申报材料的,应按原件全面、完整复印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电子版(提供U盘储存,与原件一致),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8.现场申报的,须同时提交原件供管理人核对;邮寄申报的,提交原件核对时间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审核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如要求审核证据原件的,申报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证据原件。

9.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为A4纸,书写均应用蓝墨或碳素墨水笔。

10.材料装订顺序要求:请按《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所载材料的顺序装订,并在右下角按序编写页码。

四、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应202534日前冶山矿业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2.破产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期间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五、申报债权及填写表格需注意的问题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计算。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请各位债权人计算至2024122。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4.利息的范围: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5.计算利息时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测算并提交利息测算的公式,管理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利息予以调整。

6.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核对的,管理人有权不予认定申报的债权。

六、申报方式

请按《债权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七、破产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八、管理人特别提示

1.本《债权申报须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重点关注。本告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2.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审查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

3.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江苏冶山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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