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

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

公开时间:2022-10-13 公 开 人:永康市乾华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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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管理人现对永康市乾华工贸有限公司拟订如下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保护财产价值不受非正当损毁,避免资产流失。

(二)公开公正,寻求财产处置优化路径,实现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三)全面防范发生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保障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

二、管理和变价方案所涉及财产范围

本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所涉及债务人财产为破产申请受理时登记或者实际归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其他财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资产,以及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财产和财产权益。

三、财产管理方案

(一)接管、调查和维护债务人财产

截至2022年8月30日,债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19627201040024918账户存款余额为5789.18元(已于2022年6月21日转为不动户),管理人已向农行永康支行申请划转但尚未成功划转;债务人名下有4个普通商标,取得的商标拍卖款共计2371元。

日后管理人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证照、印章和文书等资料,将指定专人专门地点保管和存放,以保障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期间不发生非法转移、外部侵害或者其他非正常毁损的情形。为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防止财产价值严重贬损,管理人有权就债务人资产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或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所得收益将纳入债务人财产。

(二)调查核实催收应收款项

若债务人提供财务账簿,管理人将对债务人财务账簿记载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管理人将做好核查与清收工作,尽可能减少坏账损失。待核实后,对真实且具有回收可能性的对外债权,管理人将进一步搜集、组织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发送《催收函》、提起诉讼或公开处置等方式进行催收。确实无法回收的,及时核销或按照变价方案适时处置。

(三)努力追回未接管的财产

管理人若发现尚存在未接管的财产,将依法追回。

四、财产变价方案

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将按以下财产变价方案实施:

(一)变价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授权管理人依据财产性质、类别、市场需求及交付需要,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合理制定财产分拆或者合并处置方案,以拍卖、变卖或者协商处置等方式对财产适时启动变价程序,力求财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二)具体变价方案

1.普通商标

因该破产案件为执转破案件,为加快处置流程,根据以往惯例,我们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将债务人的4个普通商标在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处置。第一次起拍价1000元/个,如出现流拍,第二次起拍价为800元/个,如再次流拍,第三次起拍价为700元/个,如经三次拍卖未能成交的,管理人以一元为起拍价进行第四次拍卖,若第四次拍卖仍未成交的,则视为该等财产无法变现,管理人将不再继续处置。经过上述处置程序,我们共处置债务人名下4个普通商标,取得的商标拍卖款共计2371元。

2.实物资产等其他财产

实物资产等其他财产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处置(网络拍卖优先),并根据财产状况确定以整体或分批方式拍卖。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不低于拍卖标的评估价值的70%,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如出现流拍,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降幅不超过前一次起拍价的20%。如经两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授权管理人以一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三次拍卖,若第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则视为该等财产无法变现,管理人将不再继续处置。

3.对外应收款项

针对债务人的对外应收款项,包括向股东追缴的出资款,管理人将在核查债权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分类开展催收工作。对外应收款债权催收工作以协商为主,必要时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协商或调解过程中需要适当让步的债权,授权管理人综合应收单位清偿能力、清偿时间、减免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让步方案,并向人民法院进行报告后实施。对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确无追回可能、追回成本明显大于债权本身以及0.2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等,管理人经向人民法院报告后作核销处理。

为节约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对该类债权亦可通过公开拍卖或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因该类财产的评估价格难以确定,可以不设保留价拍卖或者无底价拍卖。经两次拍卖未成交,视为该等债权无法实现,并依法予以核销。

4.对外投资

对债务人持有的对外投资,管理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退伙、启动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提起自行清算或解散等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如股权公开转让的,参照本方案实物财产处置方式予以执行。

(三)特别说明

1.破产申请受理前,执行程序中已经对拟变价财产作出评估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的,本变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将不再重新委托评估,直接使用该评估报告结论。对于状况清晰的财产,管理人可参考近期同类资产处置价格、网络询价平台询价等方式直接确定财产评估价值。

2.变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有权直接变现:商标等能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且价值低于二千元的资产。

变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有权直接注销或不予处置,对财产予以核销:(1)待处置的财产不能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且评估价值低于二千元;(2)明显缺乏处置价值的。

3.拍卖未成交的,或者资产性质特殊无法评估或无法拍卖变现的,管理人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可以变更处置方式,采取包括竞价转让、实物分配、以物抵债等财产处置方式。

4.低值易耗、不易保管或保管费用较高、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可按照有利于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及时变现处理。

5.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债务人新取得、新发现或者新追回的属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参照本财产变价方案规定处置。

五、附则

1.如本方案未表决通过,管理人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置债务人财产。

2.本方案未尽事宜,企业破产法及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有相关规定的,管理人可遵照执行;如无相关规定的,经管理人报 人民法院确定后实施。

以上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特告知债权人。

 

永康市乾华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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