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关于浦东法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及是否提起上诉的公告

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关于浦东法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及是否提起上诉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06 公 开 人: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39次
  • 打印

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务人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下称美格菲公司)自行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上海三中院经审查已于202424日作出(2024)沪0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美格菲公司破产清算(下称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24日随机摇号,上海三中院已于202426日作出(2024)沪0398号《决定书》,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美格菲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在本案受理以前,美格菲公司长期租赁使用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桥公司)位于上海浦东金桥地区的两处场地经营健身会所。因金桥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美格菲公司与金桥公司之间产生如下两起租赁合同法律纠纷案件:(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上国仲)于20237 25日受理的申请人美格菲公司、被申请人金桥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商事仲裁案[案号:上国仲(2023)第2652],该案情况之前已向全体债权人进行了报告。(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在202312月受理的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美格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127092号(下称金桥诉讼案)。金桥公司以美格菲公司违约未支付应付房租、电费、物业费、解约违约金及在金桥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后未按时腾退房屋而产生相应场地占用费为由,向浦东法院起诉,(经变更诉讼请求后)主张费用共计2,207,802.88元。

 

在本案破产受理前,美格菲公司已经聘请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的张允海律师代理上述两件案件。就金桥诉讼案,浦东法院于2024122日进行首次开庭审理,张律师代理美格菲公司已经当庭发表答辩意见、提交被告方的证据材料、完成了举证和质证、进行了法庭辩论。

 

202426日,上海三中院指定本案管理人后,管理人第一时间与美格菲公司进行了接管。在接管到金桥诉讼案的诉讼有关资料后,已安排专人负责审阅资料、联系公司及代理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和审理情况,并与代理人讨论后续应对策略等事宜。2024923日,浦东法院就金桥诉讼案通知各方当事人第二次开庭,管理人已委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美格菲公司留守人员作为美格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在第一次庭审中,美格菲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且承认存在合同违约行为,但就原告金桥公司诉请的几项费用的金额以及适格主体存在较大异议。在第二次庭审中,法庭对双方有争议的几项费用进行核实,同时美格菲公司继续提出原告金桥公司并非主张物业费及电费的适格主体。此外,美格菲公司代理人就合同解除后金桥公司应返还的租房押金提出了诉讼反请求。

 

浦东法院经过审理,已于2024926日就金桥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判决内容是:一、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被告美格菲公司享有租金债权58万元;三、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被告美格菲公司享有租金违约金债权28,920.25元;四、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被告美格菲公司享有房屋占用费债权29万元;五、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被告美格菲公司享有解约违约金债权29万元;六、原告金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美格菲公司租赁押金29万元。

 

就上述金桥诉讼案的一审判决,管理人经内部分析后认为,浦东法院的判决符合事实与法律的规定,管理人不建议美格菲公司对该判决提起上诉。管理人另外说明:上述浦东法院的金桥诉讼案与上国仲仲裁案系两个独立的案件,一个是法院诉讼案件,另一个是上国仲的仲裁案件。

 

管理人于2024929日签收了浦东法院通过电子送达的上述金桥诉讼案一审判决,判决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就金桥诉讼案的一审判决,请全体债权人审阅,如有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应当提起上诉的,请通过本案的微信公众号(“美格菲破产管理人”)、“小火鸟”破产平台、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管理人书面告知、写明债权人名称/姓名并阐明提起上诉的理由及依据,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的反馈结果决定是否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诉。

 

如债权人认为应当提起上诉的,请注意:请务必在20241010日及之前向管理人按照如上要求书面反馈,否则管理人将不再提起上诉(因为上诉期是法定不变期间15天,即必须在20241014日之前上诉,否则错过上诉期提起上诉将导致上诉丧失时效)。如果债权金额合计超过50%且债权人人数超过50%的债权人要求提起上诉且管理人也据此决定上诉的,管理人将以美格菲公司的破产财产缴纳上诉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计上诉费金额为人民币16,927元,具体金额以法院开具的缴费通知为准)。如二审法院未支持美格菲公司的上诉并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则该16,927元的上诉费法院将不再退还。另请注意:在20241010日及之前没有向管理人反馈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债权人,将视为不同意提起上诉。

 

此外,管理人亦将同步跟进金桥公司是否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如双方均不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管理人已向金桥公司释明,根据一审判决美格菲公司应向金桥公司支付的费用,金桥公司应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尽快向管理人申报相应的债权,该等债权依法应当认定为破产普通债权。此外,就一审判决所判决的金桥公司应向美格菲公司返还的29万元租赁押金,管理人认为该笔押金系本案破产财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全额追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管理人将尽快就该29万元租赁押金的返还事宜向金桥公司致函催收,如果金桥公司拒绝支付,则管理人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情况特向全体债权人告知,请各位债权人知悉。

 

感谢全体债权人对管理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上海美格菲健身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06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