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16-11-24 公 开 人: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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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15)彭山民破字第3-1

20151116,本院根据四川省眉山市南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四川省眉山市南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破产申请人推荐,经报请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指定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省眉山市南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的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权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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