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05-15 公 开 人: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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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202432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法院”)根据斯威捷特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4)苏0506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天影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同日,吴中法院作出(2024)苏050612号决定书,指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担任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现管理人将光天影公司的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一、债权的调查情况

(一)税收、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债权的调查情况

2024411日起,管理人陆续向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中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苏州市吴中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寄送了债权申报材料。

管理人于2024418日收到公积金中心回函,公积金中心回函显示:经苏州公积金业务系统(不含苏州工业园区)查询,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查询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4425日,管理人持调查令前往社保中心调取债务人相关资料,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回复,光天影公司存在社保、医保欠缴情形,将由税务局统一申报。

管理人于2024429日收到税务局债权申报材料回函,材料显示:债务人欠缴职工社保、医保费等13,846.55元(以下币种同),滞纳金629.16元。

(二)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对于职工债权情况的调查,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等人事资料,为进一步了解债务人职工债权情况,管理人于2024425日持调查令前往劳动仲裁委查询债务人的劳动仲裁纠纷、工伤认定情况;现场工作人员反馈,需经查询核实后向管理人回复,如有劳动争议案件、工伤认定案件,会向管理人回函。202456日至59日,管理人多次致电劳动仲裁委,无人接听,截至本报告日,管理人暂未收到劳动仲裁委回函。

根据已调取的债务人名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账号:1102021109200679913)开立至今的的银行流水显示:20230327日,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专用户向债务人上述银行账户拨付龚水翠生育津贴22,383.86元,未见转出迹象;管理人于2024511日与龚水翠取得联系,龚水翠表示其确未收到本应由债务人转发的生育津贴,并向管理人提供了苏州市职工生育待遇明细资料,资料显示:生育津贴22,383.86元,发放对象为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津贴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管理人拟确认上述职工债权。管理人亦就债务人是否系在哺乳期内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一事与龚水翠进行了确认,其表示她与债务人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除上述债权外,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债权关系。

另如前“(一)税收、社保医保、公积金债权的调查”中所述,管理人于429日收到税务局的债权申报材料,据债权申报材料中社保费欠缴明细及滞纳金计算表显示:债务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费欠缴13,846.55元,其中个人缴纳部分欠缴4,267.43元,因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系职工工资组成部分,依法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故个人缴纳部分欠缴的4,267.43元为职工债权。

基于上述情况,管理人于2024513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说明》,对光天影公司职工债权认定情况进行了公示,截至本报告日,管理人尚未收到任何异议。

(三)其他债权调查情况

如《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中的“四、债务人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和“五、债权申报和审核工作”所述,经对债务人涉诉情况的调查,管理人了解到潜在债权人1位;管理人另通过本案申请人及债务人工商内档了解到潜在债权人4位。2024411日起,管理人陆续向5位潜在债权人寄送了债权申报材料

二、债权申报情况

2024410日,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吴中法院关于债权申报的通知,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58日,并定于20245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

债权申报期限内,管理人共收到2位债权人债权申报材料。故最终债权申报总额为人民币136,750.71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至本报告日,暂未收到其他债权人申报。

债权人未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是否属于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经审查,管理人拟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59,134.57元。其中:

a)     管理人拟确认职工债权总额为26,651.29元;

b)    管理人拟确认社保税收债权总额为9,579.12元;

c)     管理人拟确认普通无抵押债权为122,904.16元;

d)     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总额为0.00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表:

1.         《苏州光天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表(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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