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9-11-22 公 开 人: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957次
  • 打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 1971 17

申请人:东莞市田地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19529日裁定受理东莞市田地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担任田地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报告称,截至2019923日,共有2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500344. 5 元,管理人审查后初步确认债权总额为495054. 22元。经调查核实,田地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经营,目前未发现有破产财产可供处理。管理人未能与田地公司的股东得联系,无法接管田地公司的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而进行全面清算。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2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法院裁定宣告田地公司破产并终结田地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核实的资产负债情况,田地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故管理人申请宣告田地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未能与田地公司的股东取得联系,亦无法接管田地公司的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而进行全面清算,且田地公司现无财产可清偿已发生的破产费用,故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 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东莞市田地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终结东莞市田地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 算程序。

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东莞市田地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田地公司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