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程序终结的几种类型及相应法律后果 的说明(暨法律责任及风险告知书)

关于清算程序终结的几种类型及相应法律后果 的说明(暨法律责任及风险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4-03-01 公 开 人:广东圣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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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圣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因无法联络到广东圣方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毅刚先生,清算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现向清算企业的股东,对清算企业案件的终结类型进行说明:
  一、正常终结清算程序的:

1、清算企业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2清算企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二、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1对于清算企业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清算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清算企业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帐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清算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清算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清算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三、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以上,清算组就不同情况所对应的清算程序终结情况向清算企业股东进行释明。

 

广东圣方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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