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公开时间:4小时前 公 开 人: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26次
  • 打印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 0623 破 24 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郭睿,该管理人负责人。

2025 年 10 月 14 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5)闽 06 破申 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2025 年 10 月 29 日,本院作出(2025)闽 0623 破 24号决定书,指定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为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林秀兰。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招标代理等。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登记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登记机关为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情况为存续。

经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对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负债进行核对,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负债共计 2,242,229.43元。管理人接管后,对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调查、处置,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现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369,202.67 元,扣除破产费用 48,178.02 元后,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 321,024.65 元,不足以全额清偿上述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外,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未提出重整申请,虽有提出和解申请,但最终未能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故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管理人于 2026 年 10 月 2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福建瑞祥建设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资不抵债,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福建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10、裁定书2025-破24号之一+宣告破产.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