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4-22 公 开 人: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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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破50号

 

 

申请人:苏州市盛顺拉链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20581MA1Y9YRJ9M,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  E 区中天路。

法定代表人:沈岳明。

被申请人: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216DKQX1,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盘锦东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定华。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将苏州宏鲲服饰 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5  4  9 日,本院对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 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 期间,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决未果。苏州 市盛顺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坚持提出破产申请。本案现已审查 完毕。

本院查明,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4  8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登记机关常熟市行政审批局,登记 状态存续,所属行业服饰制造业。股东丁定华认缴出资额 90 万元,持股比例 90%;股东李金龙认缴出资额 10 万元,持股 比例 10%。


另查明,申请人苏州市盛顺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 人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 作出的(2024)苏 0581 诉前调确 430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裁定书:一、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结 欠常熟市盛顺拉链制造有限公司货款 85177.7 元,由苏州宏 鲲服饰有限公司于 2024年 7  15 日前支付常熟市盛顺拉链 制造有限公司 60000 元,余款常熟市盛顺拉链制造有限公司 自愿放弃,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二、若苏州宏鲲服饰有限 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常熟市盛顺拉链制造 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  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本院经审  查认为, 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  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  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常熟市盛顺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与  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于 2024  7  3 日经常熟市源诚民   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因被申请人未  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 2024  7  23 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 60000 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 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 产线索。本院现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已停业,不再经营。

又查明,涉被申请人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案件 2 件,截至目前苏州宏鲲服饰有限公司涉执债务达 399147.07 (暂计本金,不含利息、执行中产生的各种费用)。

本院认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申请人对被申


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被申请人经本院强 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查明,被申请人 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被申请人对移送破产 审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 同时本院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苏州市盛顺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对苏州宏鲲服饰 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苏州宏鲲 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孔维

 

 

 

 

 

 

O二五年四月二十一 

 

 

              谭意然


附件

25破50(25破申64)宏鲲受理裁定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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