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

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1-12-31 公 开 人: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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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

(2020)建和破管字第161-1

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及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根据王冠中的申请,以(2019)粤01破申193号民事裁定受理对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和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1月7日以(2020)粤01破35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陈联书。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积极开展清算工作。经管理人对建和公司的资产负债清查,管理人认为建和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不存在重整、和解情况,经管理人申请后建和公司已经贵院裁定宣告破产。

经管理人调查、接管、处置债务人财产,现建和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各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因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案已无财产可供各债权人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以“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2021123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01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作出2020)粤01破35-1号《公告公告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广州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联书

2021年1231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何肖洁(1812249000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保利中景大厦A座2507-2512室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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