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明月华庭”项目一期公开招募营销机构比选公告

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明月华庭”项目一期公开招募营销机构比选公告

公开时间:2021-01-20 公 开 人:四川玉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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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

“明月华庭”项目一期公开招募营销机构

比选公告

20191023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781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泽公司)重整计划。为了依法有序推进通泽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管理人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决定公开招募营销机构销售通泽公司开发的“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商品房。现就本次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依法有序招募原则。

3、管理人必须秉持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各意向参与方。

4、接受监督原则。管理人在招募过程中,全程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的监督。

二、项目概况

“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位于江油市城区金燕路东侧、大鹏路南侧,地处江油城南核心地区,周边配套成熟完善,项目占地面积86亩,容积率3.0,绿地率31%。项目一期:住宅建筑面积约8.8万平方米,均为纯板式22户,113-159m²/户,共655套;商业建筑面积约0.5万平方米;地下室(车位)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一期部分工程主体已封顶,住宅和商业已全部取得预售许可证。

三、销售标的及营销机构主要工作内容

1、销售标的:“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可对外销售的成套住宅、商业用房、地下车位。

2、营销机构主要工作内容:营销策划方案制定与执行、营销团队组建与营销组织和实施、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的签署、客户银行按揭贷款的办理(收集和上报客户资料)、预售商品房购房客户的登记备案手续、接受业主及客户委托代办购房业主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收集、整理、上报、领取购房业主资料)。

四、营销机构服务费最高限价

1、基础销售代理费最高限价为销售回款金额的1.5%

2、完成销售价格高于委托方确定的保底销售价格,委托方在基础销售代理费之外另给予溢价部分一定比例的分成(具体计算方法为超额累进法)。溢价分成比例见下表:

超出200元以内(不含200元)的部分

超出200元以上(含200元)至400元以内(不含400元)的部分

超出400元以上(含400元)的部分

分成比例为溢价部份的5%

分成比例为溢价部份的10%

分成比例为溢价部份的15%

五、营销机构资格要求

1、具有全程营销策划代理能力,且具有丰富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业绩。

2、具有全盘定位策划的操作能力及较高的销售能力。

3、具有固定成员构成的高效运作的项目团队。

4、熟悉江油房地产市场,对本项目销售能够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

六、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1、比选申请文件原件。

2、营销代理实施方案。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销代理团队成员简介。

七、项目评审

报名截止后,管理人将对意向营销机构的报名资料进行评审,择优选定营销代理机构。为保证通泽公司营销代理机构招募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管理人将邀请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成员及债权人代表全程监督评审过程。

八、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截止时间:2021231700止。

2、报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3单元(写字楼)2610号。

3、若需了解项目详细情况可到江油市创业路296号“江油·明月华庭”项目部实地踏勘并面洽(联系人:丁先生,联系电话:17361212407)。

4、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3088117068

 

附件:1、比选申请文件

2、《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主要条款

 

 

 

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120

一、比选申请文件

一、比选申请

 

二、比选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销售代理费报价文件

 

六、机构类似营销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审查原件)

 

七、拟组建营销团队成员及类似经验

 

八、本案拟实施营销方案及销售策略

 

九、本案周边类似楼盘营销价格、销售策略调查

 

十、建议本案销售价格及定价策略

 

十一、项目建议

 

十二、你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营销策划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监督方(丙方)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926日,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91023日,江油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为了依法有序推进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工作,管理人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商品房的独家营销策划代理机构,现就委托事宜协议如下:

一、销售标的

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油市太平镇明月新城C26地块“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开发的可对外销售的成套住宅、非住宅用房、地下车位。

二、销售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通过乙方销售,实现其住宅销售套数达到90%。时间节点为:丙方通知的正式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完成上述销售目标。

三、销售条件

1、甲方应在正式销售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与按揭银行的签约工作,否则乙方代理完成销售目标的时间相应顺延。

2、甲方同意将现售楼部的设施、设备全部提供给乙方,用于乙方销售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办公使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维护费用全部由甲方负担。

四、甲方与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丙方对乙方有关本项目所有工作成果和文件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对项目的销售进度及价格体系有最终确定权。

2、甲方与丙方对乙方提供的工作任务及进度表以及各种方案有权确认、调整、否决、修改,并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督促。

3、甲方与丙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现场管理制度和销售人员管理办法,抽查销售人员工作情况。

4、向乙方提供代理销售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物业所需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书。

5、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事务。

2、制定宣传推广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推广主题、推广方式、媒体计划、推广预算、促销活动计划、开盘方案等。

3、预测项目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交应急预案并报丙方备案。

4、拟定销售政策,制定销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进度计划、销售管理方式、优惠政策、促销方式等。

5、提供专业销售团队,负责现场接待、推介和销售工作。

6、管理销售现场日常事务,制定销售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监控销售活动,处理销售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销售按计划进行。

7、对客户资料信息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扩散。如有违反,甲方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8、负责指导、协助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负责向客户收取办理按揭、权证等所需资料,并负责催收购房客户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对接相关单位和部门,为购房户代办产权证。

9、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合同样本与购房客户签约,合同条款的任何变动或增减须经甲方事前以有效书面形式确认,乙方不得超越甲方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

10、销售期间每日以短信方式汇报当日销售情况、收款情况,每日所收款项必须全部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于每月5日前向丙方书面提交本项目上月销售数量和累计销售情况的报告及销售过程中的营销策略和相应的处理对策。

11、在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期间,如有任何有利于江油·明月华庭”项目销售或宣传的活动、会议(如房交会),乙方应及时制定计划并负责配备人员现场接待和宣传。

12、乙方承担己方聘用工作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

1)乙方工作人员的招聘、工资、社保、福利、培训、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2)乙方工作人员的交通工具、生活及生活用品、住宿等费用。

13、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形式可能造成甲方承担义务的广告、要约等。如乙方违反约定,其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宣传推广

1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销售广告费、项目宣传推广费、促销活动费全部由甲方全额承担。

2销售广告费、项目宣传推广费、促销活动费具体的支付与审批流程为:(1)根据市场和项目楼盘现状,由乙方负责制定总体营销方案及经费预算报管理人审查;(2)具体实施广告投放、宣传推广、促销活动时,由乙方编报费用明细项目预算,且提前 30 日报管理人审核;(3)管理人审核同意营销机构的营销方案后,由管理人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性方式(招投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确定广告制作、发布机构(保证广告质量前提条件下最低价中标)等销售广告费、项目宣传推广费、促销活动费支出事宜

七、销售代理费用

1、销售代理费标准

1)基础销售代理费为实现销售金额      %

2)完成销售价格高于委托方确定的保底销售价格,委托方在基础销售代理费之外另给予溢价部分一定比例的分成(具体计算方法为超额累进法)。溢价分成比例见下表:

超出200元以内(不含200元)的部分

超出200元以上(含200元)至400元以内(不含400元)的部分

超出400元以上(含400元)的部分

分成比例为溢价部份的5%

分成比例为溢价部份的10%

分成比例为溢价部份的15%

2、销售代理费结算与支付

1)销售代理费的结算

销售代理费按月结算支付,当月结算销售代理费以上月实现销售金额为准,上月实现销售金额计算标准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甲方收到全部售房款即为当月实现销售金额。

2)销售代理费支付时间

次月10日前乙方将上月应付销售代理费请款资料报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资料后的10日内完成审核。甲方完成审核后,乙方同意甲方在该月的30日前将销售代理费的85%支付给乙方,尾款于销售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3)销售溢价分成支付时间

甲方收到溢价分成销售房屋全款后的每三个月与乙方结算一次,具体支付时间参照销售代理费支付时间。

4)销售代理费计算方式:

实现销售金额 ×      % + 销售溢价分成

八、销售价格及销售任务

1、销售价格

1)本项目商品房销售合同成交价以丙方核定为准。

2)销售报价体系由乙方根据市场竞争及产品调查情况制定,丙方核准后执行。

3)销售价格调整: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商品房销售价格执行期期间,若市场行情发生较大波动或原销售价格执行期满6个月时,乙方可申请丙方重新评估(丙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市场比较法评估)剩余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要求管理人根据评估结论及市场行情向上或向下调整“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商品房销售价格。但该调价权属于丙方,乙方仅有建议权。

2、销售任务

1)丙方通知乙方正式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成套住宅销售的90%590套),且第一年上半年至少完成30%196套)、第一年下半年至少完成25%163套)、第二年上半年至少完成20%131套)、第二年下半年至少完成15%

2)“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非住宅用房及地下车位具体开盘销售时间(节点)由管理人根据成套住宅销售情况择机确定。其销售任务以三方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

九、合同保证及承诺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人民币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之保证。

2、乙方承诺:代理销售“江油·明月华庭”项目一期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诚意金、定金、购房款、维修基金、办证费用等,乙方必须于当日缴存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隐瞒、坐支、截留、挪用,否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将追究乙方及工作人员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十、销售进度考核及违约责任

1、销售任务以丙方通知的正式销售之日起计算,考核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收取首付款为准。

2、乙方若未能按本合同“销售进度”确定的期间,完成当期销售任务,乙方同意按当期未完成销售数量保底销售金额的4%,向甲方支付20%的违约金后继续履行本合同,或选择退场不再销售。

违约金计算举例:

甲方考核乙方销售进度计划违约金 = 甲方考核乙方期间乙方未完成住宅销售数量(面积) × 对应的保底销售单价 × 4% × 20%

3、乙方在下一个考核期间若超额完成当期销售任务,该超额部分则自动抵减乙方前期未完成销售任务的违约责任。

4、本项目开盘之日起一年内,若乙方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销售任务(一期住宅的55%359套),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销售保证金人民币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按完成销售比例计算退还,剩余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

5、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结算并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逾期壹个月不支付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和支付乙方应提取的全部销售代理费,上述金额于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条款的执行时,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在丙方的主持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三方一致同意提交江油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报江油市人民法院备案后生效。

十三、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江油市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盖章):

 

 

负责人:

 

 

签订地点:四川省·江油市          签订时间:202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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