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1破85号之一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25)陕01破85号之一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2-24 公 开 人:陕西聚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352次
  • 打印

关于指定陕西聚丰实业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的决定

(2025)陕01破85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以(2024)陕01破申221号民事裁定,受理王美丽申请陕西聚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之规定,指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为陕西聚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成员如下:

组长:

同志杰,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员:

何文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钰玲,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星瑶,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刘伟铭,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石广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闫静,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陈文慧,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陕西聚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附件

聚丰实业-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