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洲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

新疆绿洲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9-04 公 开 人:新疆绿洲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152次
  • 打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23012之三

202435日,本院根据王庆元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对新疆绿洲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绿洲人造板公司)重整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王庆元担任绿洲人造板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

鉴于绿洲人造板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有债权人对王庆元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异议,代表普通债权比例合计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胡昌舟及徐德贤推荐由昌吉州锐源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同时王庆元及其他债权人对昌吉州锐源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也均无异议。为此,管理人特向本院申请变更债权人会议主席为昌吉州锐源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决定将绿洲人造板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由王庆元变更为昌吉州锐源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绿洲人造板更换债权人会议主席裁定,(2024)新2301破2号之三.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