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公告

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22 公 开 人: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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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申报公告

 

(2025)通林矿业破管字第2-1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9日裁定受理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林矿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黔01破6号决定书,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

通林矿业公司债权人应根据债权申报公告的要求,持申报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0月11日前,现场申报需在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二)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任选下列一种方式申报债权,但不得重复申报:

1.现场申报

债权人根据本公告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材料”的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携带相关证据原件,到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唐律师、耿律师,联系电话:15685278861、19017702046,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新塘村镇艺煤矿办公楼三楼管理人办公室现场申报。

2.网上申报

债权人根据本公告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材料”的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并扫描为清晰图片或PDF文档,扫描公告所附二维码或通过电脑登录https://www.poyiyun.com/(案件识别码114117),通过网络方式申报债权。审核通过后将申报资料邮寄到管理人办公室(收件人:耿律师,联系电话:19017702046,收件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艺煤矿办公楼三楼管理人办公室),并根据管理人通知提供原件核对。

各债权人对于上述方式仍有不清楚、不理解的,欢迎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将耐心解答并进行指导。

二、债权申报材料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按序整理排列):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人身份证明。债权人是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

3.授权委托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债权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或与债权申报表中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致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债权人应当以与证据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请自行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盖章)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及票据、交货凭证、付款凭证等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财产担保等优先权的,还须提交证明优先权的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并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债权金额证明材料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证明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计算至人民法院决定对通林矿业公司破产清算之日(即2025年8月19日止)。债权人应提供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计算表,说明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有效的证据;

(9)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申报文本的获取

对于“债权申报所需材料”部分第1-3项材料的统一格式文本,各债权人可点击以下链接(https://kdocs.cn/join/gavzurt)下载,登录贵州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网(https://pcglrpt.jiulaw.cn/pcczajxxw/xxwcp/home?channel=ept-pcglr-gz)搜索下载,债权人也可以联系管理人或扫描公告尾部二维码获取。债权人获得文本后根据债权情况认真填写后提交。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本公告“申报债权所需材料”要求,按照“申报债权所需材料”规定的顺序整理,并按照本公告“申报方式”提交给管理人。现场申报的,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两份,并提供申报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实;邮寄申报的,除邮寄申报材料两份外,应根据管理人通知及时提供申报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实,逾期未提供的,管理人将不予确认或暂缓确认。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明确是否主张对通林矿业公司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并明确说明优先权的标的物、债权额等情况。申报债权时未主张优先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3.申报债权数额必须具体明确,同一债权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4.申报债权时应申报全部,未申报的债权以及未申报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视为放弃主张。

5.债权人申报时,应提供足以证明该债权的全部证据,因证据不足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6.申报债权中包含法院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债权人应确保申报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退回。

7.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不是简体中文版本的,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作出的简体中文译本。

8.管理人一般不收取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原件,债权人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原件的,应自行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9.债权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隐瞒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特别提示

1.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附利息的债权暂计算至破产清算受理日。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通林矿业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通林矿业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通林矿业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4.通林矿业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通林矿业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通林矿业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申报。

6.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系自他人处受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7.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五)关于境外债权人的法律要求

如债权人为境外或属境外企业(注册地为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参照境外债权人规定),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资料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未按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债权人承担。

2.如通林矿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债权人承担。未依法申报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如通林矿业公司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产生的费用收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费的标准执行,且每份债权不低于200元。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下午14时20分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一法庭(观山湖区枫林路1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受债权人委托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委托代理人与债权人系夫妻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的,应提供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为债权人员工的,应提供工作证明。

特此公告

 

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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