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银河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公告

中山市银河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公告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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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银河破管字第1号

2025年12月26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根据申请人中山市银河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作出(2025)粤 20 破申 6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中山市银河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29日作出(2026)粤 20 破 6 号决定书,指定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担任银河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李亚玲为负责人。

【债权申报】银河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3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联络方式【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8号;邮政编码:528400;联系电话:19876090883(管理人微信同号)、0760-88300883;联系人:简生】。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财产移交】银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银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该规定向银河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企业接管】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应按照管理人书面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理妥善的银河公司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证件等资料移交至管理人,管理人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也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联系管理人并向管理人移交。

【清算期间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银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证件等资料,并在管理人接管时向管理人移交;(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公告

 

中山市银河房地产公司管理人

                                                二O二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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