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缴股东出资诉讼垫付诉讼费用的公告

关于追缴股东出资诉讼垫付诉讼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3-10-16 公 开 人:河南恒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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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缴股东出资诉讼垫付诉讼费用的公告

                             2023)恒盛破管字第012号

河南恒盛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

    河南恒盛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626日作出(2023)豫17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2023721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7293号决定书指定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河南恒盛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由于债务人及股东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会计报表和财务账册,无法准确掌握债务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情况。经查询债务人工商登记显示,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为樊秋东,注册资本2000万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为实缴出资但未发现验资报告;现有登记股东两名,其中蒋永江出资额19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95%,程亮出资额1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5%,均系接受樊秋东的转让成为股东,三人目前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已知的债务人账户,未发现缴纳出资的交易流水。鉴于以上情况,管理人认为樊秋东、蒋永江、程亮有未出资到位的嫌疑,故管理人拟提出要求三人承担出资责任的诉讼。

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债务人任何财产,无可动用的破产费用,为此,管理人向管理人征求意见,各债权人是否同意垫付诉讼费、公告费。如债权人不同意垫付追索费用,管理人将不再提起股东追缴注册资金的诉讼。

经管理人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等法律规定的测算,如果通过诉讼追缴2000万元注册资金的诉讼,需要缴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41800元,公告费800元,

如债权人同意垫付以上费用,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于20231021日前将垫付的费用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若本管理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足额收到垫付的费用,则视为债权人不同意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将不再提起股东追缴注册资金的诉讼,管理人将依法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终结本破产案件。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另寻途径解决。

诉讼风险提示:

1、败诉风险:由于管理人未接收到恒盛公司财务账册,无法对恒盛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故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2、执行不能风险:若本案诉请得到法院支持,而义务人未积极履行义务,需申请法院执行,因樊秋冬、蒋永江、程亮目前均系失信被执行人,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可能因败诉方无履行能力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河南恒盛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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